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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,7月1日起,成都将对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、公积金异地转移和离职提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:
◆ 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,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有产权商品住房(含再交易住房)时,申请提取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;
◆ 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有产权住房,所购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,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五年内申请;
◆ 所购房为再交易住房(二手房)的,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内申请,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,或房屋所有权人、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、父母、子女的,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,五年内申请。